《济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简称《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针对制约济宁市电梯安全发展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市电梯使用安全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亮点一:细化、明确电梯安全各方责任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建设单位、电梯制造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以及电梯乘用人的具体责任义务。
根据《条例》,工程建设单位对电梯土建工程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少于5年;在建筑过程中不得将电梯作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的运载工具;应当在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向使用单位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电梯制造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取电梯运行参数和故障记录等信息。电梯使用单位应保持紧急救援装置24小时有效应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使用单位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新使用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维保单位应设置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并保持畅通;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电梯乘用人应安全、文明使用电梯,在运送装修材料时应采取安全防护、防洒、防漏等措施,不得携带电动车或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亮点二:推进新安装电梯通信和无线信号全覆盖
《条例》第八条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交付使用前,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和无线信号覆盖工作”。
对此,自2023年5月1日起新建交付的楼房电梯,电梯乘用人在遇到突发状况时,可使用手机直接拨打救援电话,及时与外界取得联系。
亮点三:加强电梯应急救援处置
电梯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关系到广大市民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条例》单列一章对“应急处置与救援”进行详细规定。
根据《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运行监控服务平台的日常运转维护、数据管理;设置专用应急求助电话(7812345)并保持畅通;受理电梯困人求助,迅速指挥调度开展应急救援等工作。电梯使用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在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按规定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济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