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将建设数字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数字经济不仅是一场技术变革,更是一场生产、生活、治理方式的系统性重塑。数字经济时代,新类型的著作权成果不断涌现,犯罪的手段也呈现出很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特殊性,司法适用面临很多疑难问题。本次论坛围绕“外挂”“私服”“深度链接”等新型技术手段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问题以及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达成了诸多共识,研讨成果相当丰硕,较好地实现了预期目标。围绕讨论的内容,我谈三点体会。
一是直面时代挑战,推动刑事治理现代化。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为传统刑事治理格局带来新的挑战。数字经济的社会重塑,要求刑法的治理重塑。构建数字经济刑事法治框架和规则体系,发挥刑事法律的社会保护功能,既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也是提升数字经济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时代课题。数字经济时代刑事治理现代化,要求刑事治理体系现代化,形成一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行之有效的数字经济时代犯罪防治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安排;要求刑事治理能力现代化,顺应数字技术变革创新犯罪防治的模式与方法,形成一个由多方主体参与、多元社会调节机制综合发力的共治结构,增进全社会犯罪防治的实际效能;要求刑事治理理念现代化。一段时间以来,实践中不时出现看似于法有据却引发公众质疑的案例,其中就与我们长期以来偏重法条解读、理念指引不足的研究范式和机械司法、就案办案的实践模式存在一定关系。如何强化对刑事司法实践的理念指引和价值指引,如何传承好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优良传统,如何找准能动司法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
二是重塑刑法参与观,实现刑事一体协同推进。数字经济时代刑法学研究必须有更为宏观的一体化研究意识,既要发挥刑法的社会功能,做到治理“到位”,又要避免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防止刑事“越位”,必须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重塑数字经济社会的刑法参与观。从刑法内在运行层面考虑,应以立体化思维区别刑法理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不同维度的刑事法治,最大限度发挥刑法制定实施各环节各部门的作用,充分释放刑事治理效能。从刑法外在治理功能层面考虑,数字经济犯罪防治应坚持共治理念,充分发挥非刑事治理手段的作用,协同国家机关与数字经济企业、互联网平台以及网民等社会主体,形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相结合,国家治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事后惩罚与事前预防相结合,线上治理与线下治理相结合,国内法治与域外法治相结合的系统化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