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近日出台了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采取一次性现金奖励、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等举措,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鼓励海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对迁入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
近日施行的《海口市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下称《措施》),主要有四大部分9个条款内容。
《措施》鼓励海南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省外整体迁入海口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完成迁入注册手续之日起12个月,营业收入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海口市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奖励。
在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方面,《措施》明确,符合条件的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精英行动”的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可获得市级奖励。
其中,对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后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未被纳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但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追加1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种子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并获得省级“精英行动”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口市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50万元。
《措施》重点加大了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企业的扶持力度。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海口市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已纳入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四上”企业不高于100万元,其他企业不高于50万元。对获得省级研发经费增量奖励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按照省级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