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崇义:刑诉法修改可认真思考律师到场、沉默权等制度问题

  刑事诉讼法再次步入修法议程,有法学家建议立法者认真思考律师到场、沉默权等制度入法问题。

  10月21日,第十七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刑事辩护高质量发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举办。论坛由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

  澎湃新闻注意到,论坛围绕“轻罪治理现代化与刑事辩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控辩协商”“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证据分析与证据辩护”“刑事辩护专业化与职业伦理”等主题展开研讨。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在主题报告中表示,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历次修改,刑辩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加强和扩大,“律师到场制度、沉默权等要不要引入法典,这要认真思考”。

  樊崇义从司法职权的演变史、诉讼模式的演进和转型、我国刑事诉讼法产生、修改的发展规律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现代化与司法规律的关系。他强调,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发展,既要遵守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来的司法文明规律,更要遵守全人类的司法文明发展规律。

  什么叫法治现代化?樊崇义认为,法治现代化应该有现代化的标准,要研究司法现代化、刑事辩护现代化的标准、任务和要求。

  在发言中,樊崇义还梳理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四十年来的进步与发展,即辩护律师的法律定位发生转变;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不断提前;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日趋扩大;辩护律师权益的保障机制不断健全;辩护律师的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与此同时,他亦直言,刑事辩护制度仍面临五大现实难题:一是辩护制度的功能定位受制于司法制度和司法改革的局限性;二是律师辩护权的扩展受制于被追诉人的地位;三是法官的中立性不足影响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四是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权尚未得到及时、全面的保障;五是有效辩护受制于律师资源的供给能力。

  基于此,樊崇义提出了关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七点思考:一是关于司法现代化与轻罪辩护的问题,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上明确轻罪划分的标准;二是应当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实质化的实现;三是正确理解值班律师的地位和职责;四是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律师的三大作用,特别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真实性;五是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将律师辩护引入职务犯罪的调查程序;六是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改革;七是加强刑辩律师基本理论与实务的研究,提升刑辩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中,作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立法项目,刑事诉讼法修改再次提上了立法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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