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推出“加工贸易改革16条” 支持原油、煤炭等商品进口

  近日,《海关总署关于推动加工贸易持续高质量发展改革实施方案》印发。《方案》提出海关监管三方面16条具体改革措施。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副司长黄伶俐10月31日表示,《方案》改革措施及时落地生效,将为加工贸易注入强劲的发展新动能,推动加工贸易再上新台阶。

  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方案》提出,支持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等能源性商品,铁矿石、铜精矿等资源性商品以及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设立保税仓库,就地开展加工贸易。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将综合保税区打造为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示范区。

  海关总署介绍,这条措施主要包含2项内容。一是支持战略商品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开展加工贸易。为着力提升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结合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资源优势、产业特点,支持原油、煤炭、天然气、铁矿石、铜精矿等能源性、资源性商品和粮食等大宗商品进口,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主要进口地建设保税仓库等储运基地,支持就地开展加工贸易,稳定战略商品产业链供应链。

  二是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以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工贸易产业梯度转移与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协同发展为抓手,加快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综合保税区建设和转型升级,支持产业转移承接地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在制度开放、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开辟等方面发挥先导作用,提升产业转移承接能力。

  黄伶俐说,一方面,以综合保税区为代表的特殊监管区域因其突出的政策功能优势,已成为我国引领开放型经济建设、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新形势下,希望加工贸易能融合区域内外优势,在发展目标、政策制定、监管措施等方面实现联动协同发展。另一方面,产业转移是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形成合理产业分工体系的有效途径,也是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放宽牵头企业适用范围

  《方案》还提出,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放宽牵头企业须为高级认证企业的限制,允许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加工贸易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海关总署表示,按原有规定,企业集团牵头企业必须为高级认证企业。这次改革,放宽了牵头企业的适用范围,优先考虑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允许这些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作为牵头企业开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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