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鲁法案例【2023】404

离婚调解书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能否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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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调解离婚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离婚后,一方因个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时,另一方能否凭借离婚调解书排除强制执行呢?让我们一起看一下这起案件吧。


案情简介

李某与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调解生效后魏某未按时履行,李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1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魏某与其妻子王某共有的房产(登记在魏某、王某名下)一套,并将执行裁定书及同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5月14日,法院将该房产予以续封。

2018年5月4日,魏某与王某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魏某与王某共有的房产一套归王某所有。后李某要求执行拍卖涉案房产时,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不得执行其离婚分得的房产一套。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后李某不服,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某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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