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安某与李某婚姻持续期间育有一女小慧。2019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自2020年7月起,小慧改随女方李某生活。李某取得小慧抚养权后,意外发现小慧跟随男方安某生活期间,小慧所在的经济合作社曾向她发放了5万元村集体分配款。由于小慧年幼尚未办理银行账号,经济合作社便将前述款项发放到其父亲安某银行账号上,安某代为收取后,并未告知李某。事后,安某辩称其中3万元是为小慧摆“满月酒”的家庭开支。得知情况后,李某向江海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安某返还涉案5万元款项。
裁判结果
江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合作社以个人为单位向小慧发放的涉案分配款是小慧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个人权益,依法属于小慧个人财产。况且,安某作为小慧父亲,在代领涉案分配款后,应合理保管或为维护其利益方得处分相应财产。本案中,安某有固定工作及村民分红收入,其在自称家庭经济条件紧张的情况下仍花费数万元摆满月宴的行为存在挥霍财产嫌疑,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支出事项是处分小慧的个人财产,并非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安某返还小慧涉案分配款5万元。安某不服一审判决,以涉案款项为家庭共有为由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妥善保管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其个人财产。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对被监护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江门中院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