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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两份司法文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严字当头”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
“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的两份司法文件,坚持严字当头,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明确强奸、猥亵“情节恶劣”“造成被害人伤害”等多项加重处罚情形;明确对此类犯罪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以及依法适用禁止令、从业禁止。
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
“近年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日趋低龄化,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司法解释在总结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针对利用网络等侵害未成年人的新情况新问题,司法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职责的人员,包括与未成年人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等职责的人员。
“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何莉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