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红:航司积分清零前仅短信通知难谓尽到告知义务

  中新经纬6月20日电 题:航司积分清零前仅短信通知难谓尽到告知义务

  作者 朱永红 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高级合规师

朱永红:航司积分清零前仅短信通知难谓尽到告知义务

  朱永红

  近日,演员胡兵在社交平台发布一段视频,表示自己累积的50万航空里程积分因疫情原因被东航清零,引起广泛关注。航空公司积分设置有限期是否合理?仅以短信方式通知是否算是尽到告知义务呢?

  航空公司对积分设置有一定的期限,一般情况下对乘客有一定的约束力,即乘客应在该期限内行使权益。但由于疫情对航空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导致乘客一定时期内无法乘坐飞机,属于不可抗力。作为航空公司,理应对积分使用期间予以一定的顺延。采取一次性清零,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合情合理角度,都不是最佳处理方式。

  此外,也有人质疑积分设置有效期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霸王条款主要是指经营者单方面侵害消费者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己方责任及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排除、剥夺消费者应该享有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的责任,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以及利用模糊条款掌握最终解释权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

  航空里程积分属于消费者可享受其他权益的一个基础。积分设置有效期,本身不属于霸王条款。但如果航空公司设置积分有效期具备霸王条款的特征,比如设置有效期较短,消费者通常在该有效期内难以实现权益;或设置容易一次性清零的条件等,其目的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剥夺乘客权益,加重乘客义务的,那么就属于霸王条款。

  对于航空公司在积分过期前仅短信通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航空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乘客注意积分设置的有效期限、积分清零的条件等免除或者减轻航空公司责任的条款,并按照乘客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尽到航空公司的告知义务。

  关于合理的方式,由于消费者习惯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太会关注短信信息,尤其是很多短信为广告信息,消费者更不会去关注,甚至采取屏蔽措施。因此,航空公司对于关系到乘客重大利益的条款,仅是短信方式通知,难谓其尽到了告知义务。(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AK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