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江苏新闻】;
6月14日,江苏高院发布一起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典型案例:李某因侮辱他人,被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后,仍无视禁令,我行我素,继续发布网络视频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法院认为,李某主观恶意较大,应依法予以惩戒。
2022年3月,原告苏某因不堪被告李某泼油漆、张贴“讨债”字条等方式的侮辱行为,向法院提起侵犯名誉权之诉,同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禁止被告李某通过张贴字条、发布网络视频等方式侮辱原告、禁止打电话、发信息骚扰原告及其家人。然而,李某却将禁令视为一纸空文。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太湖法庭法官助理李辉辉介绍:“法院是2022年4月11号给他送达的禁令,禁令明确了该禁令的时效时间是6个月。但是2022年6月份的时候,李某在抖音平台上又发布了相关的视频侮辱诽谤苏某,并且配文‘欠钱不还’等一系列的文字 ,经过大量转发评论点赞,造成苏某社会评价降低。”
李某辩解称,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侮辱苏某,是因为他一直欠钱不还,“发抖音是我的自由,我是为了要钱。”
法院认为,解决债务纠纷应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不应诉诸网络暴力 。“他如果认为自己的合法债权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法院的诉讼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得到法院的生效判决后,去向法院的执行局申请执行。他可以诉诸公权力维护自己的权益,没必要去进行私力的暴力救济。”李辉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