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汇检罚〔2023〕1号)显示,苏州易缆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附件1《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6.2审核原则一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苏州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苏州易缆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处警告、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2月15日。
京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苏州易缆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为苏州易缆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100%。
官网显示,苏州易缆微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是一家由旅欧归国博士团队创建的中外合资科技型创业公司,总部位于常熟市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并在苏州、广州和比利时设有研发中心,累计投资总额近2000万元。公司致力于光纤通信系统、光网络系统、光电传感系统、物联网系统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及进出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