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号
他人写的原创文章成“爆款”,有的博主却“拿来主义”,直接把文字内容转化成视频,让人分不清谁才是原创作者。新业态下,原创、改编、抄袭的标准如何界定?直接转变他人的作品形态,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案情回顾
李某与戴某是某知名社交平台的博主,二人主营领域都是糖尿病防治。李某有十几万粉丝,戴某有数万粉丝。2022年4月,李某撰写了《不会吃,不敢吃?新确诊的糖友该怎么吃》一文并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
5月,李某发现,戴某发布了视频作品《糖尿病可不是这也不能吃,那也不能吃,越不吃身体越不行,尤其刚成为糖友的人,不要走弯路》,该视频的文字表达内容与李某的文章完全一致。即戴某把李某的文章读了一遍,并拍摄剪辑成了一个视频作品。
李某认为,戴某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戴某认为,李某在文章中也使用了他人文章的表述,其文章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文章中,虽然有部分内容与其他文章相似,但多为事实的陈述或是观点上的借鉴。从整体上看,原告的文章仍是原告创作完成,体现了原告的选择与判断,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属于对他人的抄袭。而戴某将李某的文章内容转化成视频,仅是作品机械形态的转换,该视频不能体现戴某的智力成果,不具有独创性。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戴某构成著作权侵权,向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1000元,并在其社交平台首页公开发表声明以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心语
一、“拿来主义”不可取,投机取巧非长久之计
通过传播热门作品以吸引流量,持续增加粉丝再进行直播带货,该模式已成为当下自媒体行业的惯常做法。与此同时,我们浏览社交平台时也会发现,同一热点内容时常对应多个作品,有的作品是文章,有的作品是视频,以至于我们有时候甚至无法判断谁是原创作者,“拿来主义”之风有愈演愈烈之势。这种不正之风会打击原创作者的积极性,进而损害整个互联网创作环境。
“涨粉”需凭真本事,“爆款”应当是原创作品或者是经原著作权人同意的改编作品。如果窃取他人劳动成果,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投机取巧的经营模式终非长久之策。
二、科学观点可借鉴,但将文章变成视频仍构成侵权
著作权不应当限制科学观点的推广。本案中,关于糖尿病的防治问题的一些表述,如“按照蔬菜、肉类、主食的顺序进食”“多吃深绿色蔬菜、橘红色蔬菜、紫红色蔬菜”,应属于科学观点范畴,借鉴科学观点不属于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