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解读立法法修正草案

  时隔八年,被称为“管法的法”的立法法又一次迎来修改。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修正草案说明。修正草案共37条。

  立法是国家的重要政治活动,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立法法是规范国家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基本法律。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通过立法法。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了部分修改。立法法的颁布施行,对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了重要作用。

  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总结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充实总则部分完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

  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修正草案对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行充实完善。

  修正草案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新时代党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对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时俱进作了完善,将现行立法法第三条改为两条,明确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修正草案完善依宪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将现行立法法第四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完善民主立法原则,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修正草案在现行立法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贯彻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部署要求,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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