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毕业生被指违法获取学生个人信息并建“颜值打分网站”一事引发关注,业内人士因此聚焦案件背后的法理逻辑。
7月3日,北京海淀警方通报称,针对“中国人民大学部分学生信息被非法获取”的情况,海淀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调查。经查,嫌疑人马某某(男,25岁,该校毕业生)涉嫌非法获取该校部分学生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目前,马某某已被海淀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围绕涉案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业内人士表达了不同观点:有的意见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也有意见表示,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上,立法应该重点规制滥用行为,建议制定信息滥用防治法。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曾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刑事保护发布指导性案例,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在一定范围内非法利用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
从刑法规制上,我国自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对个人信息实行刑事保护的主要罪名。
具体而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就此次事件,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德胜分析说,从通报的内容看,马某某系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应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增加的罪名,这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且容易引发次生犯罪,需要予以打击。”臧德胜表示,判断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严重程度,需要考虑多个因素:一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是否为非法手段。二是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是否达到了定罪的标准。三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和对个人信息的处置方式,是否向他人提供,将个人信息用于何种用途等。四是违法所得情况,即从犯罪行为中获利情况。
臧德胜为此提醒,公民个人应当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一是加强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随意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二是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对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要妥善保管,不向他人提供。